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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結合本校研究資源及應用科技,協助中小企業提升研發、管理及行銷之競爭能力,厚植中小企業永續經營的動力,並依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辦法,特於研究發展處附設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2. 本中心推動下列業務:
    • 輔導與支援新興之中小企業體成長。
    • 促進產、官、學、研合作,提供管理、市場行銷及技術諮詢等服務或接受委託創新技術和創新產品研發。
    • 創造技術及服務商業化範例,加速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
    • 培育學生創業前期輔導及訓練,增加學生就業機會及成功率。
    • 其他有關培育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之相關業務。
  3. 組織架構:
    • 執行長: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督辦本中心各項業務,任期三年,任滿得續聘之。
    • 推動委員會:由校長聘任校內熟悉育成業務之教師、知名企業人士或傑出校友組成,並設置委員九至十一名,由執行長召集之;職責為定期就育成相關業務及長遠規劃提出建言及諮詢。
    • 審查委員會:由參與輔導之系所主任、中心暨相關單位,各派代表數人由執行長召集組成。職責為審查企業進駐案申請及其進駐期間各類與本校有關之申請案及輔導成效之考核,所需費用由本中心相關經費支應。
    • 輔導專家群、助理各若干人,由學校聘請專業人員擔任,協助推動本中心各項業務。
  4. 創新育成中心作業規範:本中心內部運作相關作業規範,由相關作業人員草擬,經推動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5. 本中心所需空間由本校提供,經費來源主要為廠商配合款、中心自籌款及政府專案計畫補助款,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6. 本中心因培育企業營運所獲致之研究成果,除經雙方約定歸屬外,由雙方共有;其經約定歸屬本校者,依「真理大學研發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辦理之。
  7. 進駐人員得依本校各該場所使用規定,使用公共設施。
  8.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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