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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P-009】真理大學教學單位增設與調整辦法

真理大學教學單位增設與調整辦法

103929日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1031117日校務會議通過

1051028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17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81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722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81230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1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116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4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1222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教育環境之變遷,有效進行教學單位增設與調整,以利學校永續經營與發展及審查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特參考教育部頒訂「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訂定「真理大學教學單位增設與調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學單位包括學院、學系()及學位學程。

第三條 為因應本校未來發展需要,有效運用招生總量資源,強化教學與研究績效,各教學單位及研究發展處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提出增設與調整計畫案。

第四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增設:指新設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新設班別(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班次、分組。

二、調整:指整併、更名、整併並更名、停招、復招、裁撤。

三、招生名額總量:指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總量。

第五條 教學單位之調整,以教學單位新生註冊率與評鑑結果為主要依據,並將教學單位之教育成效、師資質量、未來發展與對學校之貢獻,以及社會需求列入參考。調整事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教學單位之新生註冊率連續3年均高於90%,並高於全校新生註冊率,且通過最近一次評鑑,並經評估該教學單位之專長為社會長期需求,得由教學單位或研究發展處提出增班調整計畫。

二、教學單位之新生註冊率連續3年均低於下列標準之ㄧ者,得由教學單位提出調整計畫:

  ()各學制碩士班之新生註冊率低於75%

  ()各學制學士班之新生註冊率低於80%

三、教學單位之新生註冊率連續2年均低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由教學單位或研究發展處提出調整計畫:

  ()各學制碩士班之新生註冊率低於60%

  ()各學制學士班之新生註冊率低於70%

四、教學單位新生註冊率低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由研究發展處提出調整計畫:

  ()各學制碩士班之新生註冊率低於50%

  ()各學制學士班之新生註冊率低於60%

五、教學單位於10月底之在校學生數(不含延修生)低於下列標準之一者,得由教學單位或研究發展處提出調整計畫:

  ()各學制碩士班核定招生數(扣除五年一貫已畢業學生數)50%

  ()各學制學士班核定招生數之65%

六、教學單位因師資質量不足(指專任教師員額低於規定、講師比與生師比高於規定或專業教師不足),致影響教學與研究之需時,得由教學單位提出師資改善計畫。必要時,得由教學單位或研究發展處提出調整計畫。

七、最近一次評鑑認可結果為重新審查者,或通過-效期3年者經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後認可結果未獲展延者,得由研究發展處提出整併或停招計畫。

本條所稱評鑑係指教育部、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或本校辦理之外部評鑑。

第六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包括「院、系()與學位學程之新設」及「原教學單位增設不同的學制班別」。

第七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除須符合教育部之規定外,尚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符合學校中長程發展目標,並能有效整合學校資源。

二、能提出明確之空間規劃、師資來源與招生員額移撥來源。

三、學位學程之增設應有二個以上不同專長之相關學系()為基礎,並由相關學系()及其隸屬之學院提供足夠專業授課師資、教學設備及空間等資源。

第八條 教學單位增設與調整,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學系或學位學程提出者,應分別經相關業務會議(如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務發展委員會;由學院提出者,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務發展委員會;由研究發展處提出者,應徵詢相關教學單位之意見後,逕送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校務發展委員會初審議決通過後,由研究發展處向校務會議提案。

三、校務會議複審議決。

四、提報教育部。

第九條 每一學年度教學單位之增設與調整計畫案,至遲應於每學年度12月底前向校務發展委員會提出。

    有特殊需要時,在校長授權下得由研究發展處提出緊急增設與調整計畫,不受上述時程限制。

第十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或調整案,應於新生入學一個學年度前,依第八條規定通過校務會議審查,再依教育部總量報核時程報部核定。

第十一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或調整案,應檢附以下資料送審:

一、增設或調整計畫書。

二、增設或調整院、系()或學位學程之資源需求及名額調整表。

三、調整案涉及轉型、整併或停招者,應另檢附學生就學保障計畫及教職員安置計畫。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未涉及教學單位之增設與調整,而僅止於招生員額微調者,得由研究發展處會同教務處研擬招生員額後,提交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議決。

第十三條 教育部核定本校招生名額總量後,得另提送招生委員會分配各學制班別及各管道實際招生名額。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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