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P-009】真理大學教學單位增設與調整辦法
真理大學教學單位增設與調整辦法
103 年 9 月 29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103 年 11 月 17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5 年 10 月 28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 年 1 月 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1 月 7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8 年 1 月 1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 年 7 月 22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8 年 12 月 30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 年 1 月 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 1 月 16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2 年 4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 年 12 月 22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 年 1 月 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12 月 20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 年 12月 2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 9 月 1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4年 9月 1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 10月27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15年 1月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教育環境之變遷,有效進行教學單位增設、調整與改善,以利學校永續經營與發展及審查增設、調整與改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特參考教育部頒訂「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規定,訂定「真理大學教學單位增設與調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學單位包括學院、學系(所)及學位學程。
第三條 為因應本校未來發展需要,有效運用招生總量資源,強化教學與研究績效,各教學單位及研究發展處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提出增設、調整或改善計畫案。
第四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增設:指新設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新設班別(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班次、分組。
二、調整:指整併、更名、整併並更名、停招、復招、裁撤。
三、改善:指針對教學單位招生狀況進行強化措施,應聚焦於多元化招生管道的建立或新增。
四、招生名額總量:指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總量。
五、招生管道多元性指標包括:
(一) 新增單獨招生管道。
(二) 新增開設國際專修部管道且已獲准招生。
(三) 新增開設產業專班管道且已獲准招生。
(四) 其它具備教育部外加名額管道且已獲准招生。
第五條 教學單位之調整與改善,以教學單位大一學生與大二學生註冊人數、教學單位學生註冊總人數、招生管道多元性為主要評估依據,並將教學單位之評鑑結果、教育成效、師資質量、未來發展與對學校之貢獻、社會需求列入參考。調整與改善事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若教學單位之各學制未符合其下列任一標準,應即進行招生管道多元性評估,並由教學單位提出該學制之調整或改善計畫:
1. 大一學生註冊人數達24人以上或達該學年度核定名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2. 大二學生註冊人數達24人以上或達該學年度核定名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3. 教學單位學生註冊總人數(不含延修生)達110人以上。
(二)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1.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註冊總人數(不含延修生)達15人,或近兩年新生註冊總人數達該核定名額總數百分之七十。
2. 教學單位學生註冊總人數(不含延修生)達130人。
二、如教學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得由教學單位或研究發展處提出停招計畫:
(一) 未達標準需提出調整或改善計畫,但未提出者。
(二) 所提計畫經校務發展會議審查不通過者。
(三) 計畫執行後,經評估仍未有達成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標準之可能者。
三、若教學單位符合以下標準,該學制得立即啟動停招程序:
(二) 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新生註冊人數未達該學年度核定名額百分之三十,且學生註冊總人數(不含延修生)未達15人者。
四、教學單位學士班由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議決停招者,其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一併於同一學年度或次一學年度停招,並同時立即啟動停招程序。
五、教學單位因師資質量不足(指專任教師員額低於規定、講師比與生師比高於規定或專業教師不足),致影響教學與研究之需時,得由教學單位提出師資改善計畫。必要時,得由教學單位或研究發展處提出調整計畫。
本條所稱評鑑係指教育部、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或本校辦理之外部評鑑。
第六條 研究發展處得依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未來發展需要、資源配置、有效運用招生總量資源或其他重大特殊因素之需要,協調教學單位研擬調整計畫,其原則不受第五條之限制。
第七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包括「院、系(所)與學位學程之新設」及「原教學單位增設不同的學制班別」。
第八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除須符合教育部之規定外,尚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符合學校中長程發展目標,並能有效整合學校資源。
二、能提出明確之空間規劃、師資來源與招生員額移撥來源。
三、學位學程之增設應有二個以上不同專長之相關學系(所)為基礎,並由相關學系(所)及其隸屬之學院提供足夠專業授課師資、教學設備及空間等資源。
第九條 教學單位增設與調整,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學系或學位學程提出者,應分別經相關業務會議(如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務發展委員會;由學院提出者,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務發展委員會;由研究發展處提出者,於徵詢相關教學單位之意見後,逕送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校務發展委員會初審議決通過後,由研究發展處向校務會議提案。
三、校務會議複審議決。
四、提報教育部。
第十條 教學單位改善,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學系或學位學程提出者,應分別經相關業務會議(如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務發展委員會;由學院提出者, 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務發展委員會。
二、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執行。
第十一條 每一學年度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與改善計畫案,至遲應於每學年度11月底前向校務發展委員會提出。
有特殊需要時,在校長授權下得由研究發展處提出緊急增設與調整計畫,不受上述時程限制。
第十二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或調整案,應於新生入學一個學年度前,依第九條規定通過校務會議審查,再依教育部總量報核時程報部核定。
第十三條 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或改善案,應檢附以下資料送審:
一、增設、調整或改善計畫書。
二、增設、調整或改善院、系(所)或學位學程之資源需求及名額調整表。
三、調整案涉及轉型、整併或停招者,應另檢附學生就學保障計畫及教職員安置計畫。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未涉及教學單位之增設與調整,而僅止於招生員額微調者,得由研究發展處會同教務處研擬招生名額總量後,提交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議決。
第十五條 教育部核定本校招生名額總量後,得另提送招生委員會分配各學制班別及各管道實際招生名額。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