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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P-008】真理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真理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五條規定為提升整體教學、研究及行政之品質與建立完善之自我改善機制,特訂定「真理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範之評鑑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本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國際教育、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評鑑:對本校院系所及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本校於特定領域或性質相近之院系所或學程,於教學及研究等成效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本校行政、教學、研究單位進行評鑑。

第三條 評鑑時程: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以每四至六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依需要辦理之。各類評鑑時程得配合教育部及本校委託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所訂項目,辦理大學校院相關評鑑之時程進行調整。

第四條 自我評鑑之項目、內容、效標及權重得參照教育部及本校委託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相關評鑑辦法及實施計畫訂定之。

第五條 本校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應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評委員會),負責督導、推動及管考各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工作之執行及其成效,並得要求受評單位提出改善計畫。評鑑業務承辦單位為研究發展處,負責規劃及協助自我評鑑工作之進行。各類自評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一、校務評鑑: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委員由各一級行政主管、各學院院長及校外委員若干位組成,執行秘書為研發長。

二、院系所評鑑:同前款。

三、學門評鑑:該學門之學院院長為主任委員,所含各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校長指派相關主管擔任,需要時得聘請校外委員。

四、專案評鑑:受評單位一級行政主管為主任委員,所含各二級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校長指派相關主管擔任,需要得聘請校外委員。

第五條之一 為指導各評鑑類別之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本校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指導本校自我評鑑政策及方針。

    審議本校自我評鑑相關辦法及作業實施要點

    審議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計畫書

    審議本校校務行政通識教育及專案自我評鑑之校內審查委員與外部評鑑之實地訪評委員名單

    審議本校院學位學程自我評鑑實地訪評委員名單

    審議本校各評鑑類別之自我評鑑結果

    審議本校各評鑑類別之自我評鑑結果改善計畫書及自我改善執行成果報告書與相關表冊。

    八、追蹤本校各評鑑類別之受評單位評鑑後之改善情形

    九、指導其他與各評鑑類別之自我評鑑有關事宜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自評鑑實施年度起前一年度起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六條 為落實各項評鑑業務,得依各類評鑑之需要設置各級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負責推動及執行評鑑事宜。

第七條 本校進行自我評鑑之校內自我評鑑委員由研究發展處提名,經自評委員會同意後,由校長聘任之。必要時各委員應參加評鑑訓練相關課程或研習。

校外自我評鑑委員得由受評單位就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提名報請自評委員會同意後,由校長聘任之:

、現()任大學校院校長或副校長。

、具有高等教育行政經營管理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

、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

、具備符合本校院系所相關專業背景之資深教授、研究員,或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

、曾任全國性各項大專校院評鑑工作之委員。

除校務評鑑應辦理校內自我評鑑外各類評鑑得辦理校內自我評鑑其評鑑委員之聘任資格亦同之。

第八條 校外自我評鑑委員之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具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主動迴避:

、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

、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或校行政職務

、最高學歷為本校畢(結)業。

、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

、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

、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有利害關係者。

、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

第九條 評鑑之程序如下:

、受評單位應於實地訪評之日二個月前提交自我評鑑委員建議名單至所屬一級單位,彙整轉交研究發展處,提交自評委員會。

、受評單位應依研究發展處提供之評鑑項目及效標,完成自評報告書及相關資料之準備。並於自我評鑑委員實地訪評之日一個月前,提報至研究發展處,以利自我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訪評前之書面資料審閱。

、自我評鑑委員應於實地訪評日期至各受評單位進行實地訪評,其進行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訪談教職員生、參觀空間及設備、觀察教學或行政狀況以及與受評單位之座談。

、自我評鑑委員應於訪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評鑑結果書面報告。受評單位應依評鑑結果書面報告提出改進方案或補充資料,並將修正完成之評鑑報告書送交所屬各一級單位,彙整後送交研究發展處,提交自評委員會。

、自評委員會審議評鑑結果,必要時可於一年內對評鑑結果不佳之受評單位進行複評。

第十條 自我評鑑結果應為受評單位作為其自我改善之重要參考依據。本校得依評鑑結果做為調整資源分配、修正中長程計畫及系所之增設、更名、整併、停招或行政單位之調整及所屬人員之考績衡量等之依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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