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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P-007】真理大學互動關係人滿意度調查施行辦法

真理大學互動關係人滿意度調查施行辦法

民國102930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530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9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10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掌握互動關係人對系、院、校之滿意度,以及針對調查結果進行改善,以提升本校行政與教學之品質,特訂定「真理大學互動關係人滿意度調查施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互動關係人係指在校生、畢業校友、家長、教師以及企業雇主等。

第三條 為滿足「PDCA循環」持續性改善之精神,本辦法主要包括「滿意度之調查」與「問題之改善」兩部分。

第四條 「PDCA循環」意指Plan-規劃滿意度調查、Do-執行滿意度調查、Check-評估滿意度結果及規劃改善計畫及Action-確認改善結果。

第五條 滿意度調查得以問卷調查或座談會等多元方式為之。

第六條 座談會之執行規範

一、家長座談會於每年新生家長日舉行,由學系負責辦理。於新生家長日舉辦後一個月內,將家長座談會之紀錄(含意見)送交教務處教與學發展中心彙整,並撰寫家長座談會意見報告書,於每年十月提交行政會議檢討,確認問題及責任歸屬。

二、畢業校友與企業雇主座談會由學務處就業輔導組及秘書室校友與公共關係組負責辦理,以每學年度舉行一次為原則。座談會之紀錄(含意見)由就業輔導組及校友與公關組負責彙整,撰寫畢業校友與企業雇主座談會意見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提交行政會議檢討,確認問題及責任歸屬。

三、教師座談會於每年九月全校教師會議舉行,由研發處校務發展組負責辦理。辦理單位將座談會之紀錄(含意見)彙整,並撰寫座談會意見報告書於舉辦後一個月內提交行政會議檢討,確認問題及責任歸屬。

四、在校生座談會於每年十一月舉行為原則,由學務處負責辦理。學務處將座談會之紀錄(含意見)彙整,並撰寫座談會意見報告書,於舉辦後一個月內提交行政會議檢討,確認問題及責任歸屬。

第七條 問卷調查之執行規範

一、在校生、家長、教師、畢業校友及企業雇主之問卷調查,以每三年執行一次為原則。

二、問卷調查之負責與協助單位、工作內容及執行期間,說明如下:

 

   

負責/協助單位

     

執行期間

       

1. 問卷設計與改良(PLAN)

研發處

問卷統合

施測年度之四月

 

校務發展委員會

問卷設計與改良

相關業務單位

電算中心

協助建置網路問卷

2. 問卷發放與調查執行(DO)

教務處教與學發展中心/各學院院長與各學系主任

1.協助規劃與安排時間與電腦教室,以利學生填答

2.負責在校生與家長問卷調查之執行

施測年度之六月初至六月中完成

1.應屆畢業生之問卷於五月初至五月中進行發放。

2.家長問卷於六月畢業典禮進行二次發放。

3.畢業校友及企業雇主於每年六月再搭配座談會方式進行調查。

4.畢業校友及企業雇主之問卷於施測年度之六月舉辦之畢業校友及企業雇主座談會再次施測。

5.新生家長於每年八月以座談會方式進行,此部分由各學系負責執行。

人事室/各學院院長與各學系主任

負責教師問卷調查之執行

秘書室校友與公關組/各學院院長與各學系主任

負責畢業校友問卷調查之執行

學務處就業輔導組/各學院院長與各學系主任

負責企業雇主問卷調查之執行

電算中心

協助整合調查資料

3.      問卷分析(DO)

研發處

負責規劃資料分析與統計報告書撰寫之執行

施測年度之七月

 

研發處

撰寫總結調查報告書,並送交行政會議檢討,確認問題及責任歸屬

施測年度之八至九月

*問卷調查執行之甘特圖如附件一所示

第八條 各系所在校生之滿意度問卷回收率(即系所之問卷填答學生數與總學生數之比值)門檻訂為30%;未達門檻之系所,應於同年六月底前完成補測。

第九條 滿意度問題改善之負責與協助單位、工作內容及執行期間,說明如下:

   

負責與協助單位

           

   

1.      分析結果之公告與改善(CHECK)

研發處

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將互動關係人滿意度調查之總結報告書及座談會意見報告書公告於研發處網頁

每年九月

研發處

報告書中所列之改善事項納入校務發展會議之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討論

每年十月

相關單位

就相關議題研擬改善計畫

2.      改善追蹤(CHECK)

研發處

確認重要之改善計畫已納入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

每年十至十一月

秘書室稽核組

執行計畫進度追蹤

每年十一月至隔年五月

3.      確認改善結果(CHECK& ACTION)

秘書室稽核組

研發處

撰寫績效改善報告書,提交行政會議,並與隔年度實行之滿意度調查報告比對,以確認改善結果,以及需再進一步改善之事項

每年九月

*滿意度問題改善之甘特圖如附件二所示

第十條 互動關係人滿意度調查所需之預算分別由相關負責單位編列。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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