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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P-005】真理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民國98216日校務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民國98223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100523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05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125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012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1229日校務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53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各研究中心之設置及發展,特訂定「真理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設置研究中心應先呈請校長核准後成立籌備小組,並提出具體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辦法備審,內容應包括:

一、設置計畫書:成立目的、組織架構、業務範圍、運作空間、經費來源、預期成果及相關單位配合措施等。

二、設置辦法:設置宗旨、工作內容、組織及人員編制、相關人員僱(停)用與任期、經費來源等。

第三條 研究中心依其性質,分別隷屬於校級或院級單位,其設置或改隸審核如下:

一、隸屬校級者,其設置或改隸計畫書及設置辦法須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

二、隸屬院級者,其設置或改隸計畫書及設置辦法須提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

第四條 研究中心所需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自行籌措。各項經費之報支,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務。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隸屬校級中心主任由校長遴聘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兼任;院級中心主任由所屬學院院長提名該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六條 研究中心主任為無給職,但得依「真理大學專任教師減授基本授課時數辦法」核減基本授課時數。

第七條 研究中心成立後,每三年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經費收支報告及未來發展規劃,並接受考評。必要時,經研究發展會議同意,得變更評鑑時程。研究中心考評要點另定之。

第八條 若研究中心已無存續必要或經考評已無需設置者,其裁撤程序如下:

一、校級研究中心:經研究中心主任提出裁撤申請,或經考評無需設置者,由校務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定後裁撤。

二、院級研究中心:經研究中心主任提出裁撤申請,或經考評無需設置者,由院務會議審定並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定後裁撤。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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