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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研究發展處

真理大學術期刊論文列名原則之處機制及流程

民國108年7月17日研發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明確規範本校人員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或參與國際事務時,針對作者 或代表人員之國家名稱有所依歸遵循及遭遇不當干預事件採取之處理 機制程序,訂定真理大學學術期刊論文列名原則之處理機制及流程 (以下簡稱本程序)。

 

第二條

本校人員投稿或與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或參與國 際事務時,應注意作者或代表人員之國家名稱,須優先使用我國正式 國名 Republic of China 或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中華民 國或中華民國(臺灣),另為兼顧國際參與及與會尊嚴,如無法以正式 國名之情形,亦可接受使用 Taiwan 臺灣;但絕不接受 如“Taiwan, Province of China”、“Taiwan, China”、“Taipei, China”、 “ China”、或 “Chinese Taiwan”等貶低我國國家地位之名稱。 第三條 於大陸地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使用之國家名稱,除我正式國名外, 為避免當前兩岸政治分歧問題模糊學術焦點,只要不遭矮化且兩岸對 等,可採雙方均不列載國名,即只列載「城市名」,兩岸均同;但若 對岸堅持如「Beijing」之後加「China」,我則宜堅持「Taipei」之後加 「Taiwan」,另仍需沿用我習慣拼字用法,例如:台北、台中及高雄之 英文名稱須為「Taipei」、「Taichung」及「Kaohsiung」,不得為漢語拼 音之「Taibei」、「Taizhong」及「Gaoxiong」等。

 

第三條

本校人員投稿或與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應注意期 刊所列之作者國家名稱,若發現貶低我國國家地位或所投稿件之國名 遭擅自修改之情事,應於第一時間主動提出抗議,嚴正要求期刊更 正。若抗議未果,十日後則通知所屬單位主管、研究發展處知悉,由 各所屬單位以正式公文函報教育部或科技部協處。

 

第四條

本校人員參與國際事務時,應依據外交部「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 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 與地位之處理原則」參與,避免我國國家地位遭矮化或參與權益受 損,若發現主辦方所列之代表人員國家名稱,有貶低我國國家地位之 情事,應主動向主辦方提出抗議。若抗議未果,則向我國駐外機構協 處,遵照駐外機構建議進行後續處理,返國後並由各所屬單位以正式 公文函報教育部或科技部協處。

 

第五條

教師如以不符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 者,該篇期刊論文將不予承認,亦無法用於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

 

第六條

本要點經研究發展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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