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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研究發展處

【展W-103】真理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收支要點

民國 102 年 4 月 29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規範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收支,依據「真理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特訂定「真理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收支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直接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營事業機構為政府獨資經營者、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由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與民營機構簽約之產學合作計畫,提撥管理費(含學校統籌部份、執行及行政支援單位部份)及先期技術移轉權利金比率(經常經費之百分比),除經事先簽奉校長核准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提撥管理費應優先分配至學校統籌款,剩餘部份再分配至執行及行政支援單位。
  2.  管理費至少為合約所定計畫經費總額(含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技術服務至少以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交由學校作為管理費。
  3.  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及其所屬企業/財團法人委託計畫得依其公定管理費比例計算。
  4.  發表論文的學術研討會,除教育部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之經費依規定可不扣管理費外,其餘各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如短期講習、授課等),提列經費總額百分之五,交由學校作為管理費(不分配至院系所中心)。
  5. 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產業界出資部份,比照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
  6. 先期技術移轉權利金提撥原則:民營企業機構及個人委託之研究計畫案,依計畫合約書約定計畫產出之研究成果非歸屬於本校者,應於計畫經費中提撥經常經費之 15%作為先期技術移轉權利金;共同持有成果歸屬者,應依持有比例提撥(此處指稱經常經費,係指計畫總經費中非屬設備費、管理費、先期技術移轉金之經費)。

 

第三條

計畫管理費校內分配原則如下:

  1. 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及其所屬企業/財團法人計畫管理費,學校分配比例百分之九十,院系所(中心)分配比例百分之十。
  2. 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及其所屬企業/財團法人以外之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分配原則如下:
    •  計畫管理費未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其百分之九十歸學校行政管理費,百分之十歸院系所(院級中心)或校級中心行政管理費,院系所(院級中心)之各自分配比例由院協商訂定之。
    •  計畫管理費若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或單一計畫管理費平均每年超過一百萬元,則其超過部份由學校與執行單位各分配百分之五十。
    •  計畫管理費若少於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五(含),則全數交由學校作為行政管理費。
    •  學校行政管理費(計畫管理費百分之九十,亦即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八)應優先撥列,管理費提列不足部份,計畫主持人應另填「計畫管理費不足處理表」,以補足學校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3.  若計畫內未提列約聘專任研究助理之離職儲金及專兼任研究助理衍生之勞健保相關費用,則優先自歸非學校行政管理費之百分之十部份扣除相關費用。

 

第四條

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收入為支應計畫執行所需之間接費用。支出除依產學合作機構及委辦機關之規定或契約辦理外,得應用於下列用途,其範圍如下:

  1. 支援本校運作相關經費。
  2. 支援行政單位約僱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
  3. 支援院、系、所、中心之約僱人員薪津。
  4. 支援辦理產學合作業務有績效之教師、研究人員與行政人員之年度績效獎金。
  5. 瓦斯、水電、電信、印刷、出版及辦公室用具、餐費、消耗品等事務性費用。
  6. 研究單位設備及儀器購買與維護。
  7. 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
  8. 辦理研討會、學術演講之相關支出。
  9. 補助為研究需要或應邀而申請前往國外開會、參訪、訓練、研究實驗之差旅費。
  10. 補助教師發表期刊論文。
  11. 學生在校成績優異或出國參加學術性比賽表現優異者,發給獎學金。
  12. 因辦理研究宣傳推廣,製作之宣傳品與紀念品。
  13. 環境維護及安全、衛生相關支出。
  14. 其他因推動學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為之必要支出。

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所撥經費(含管理費)不得用作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與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又依「行政院農委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計畫經費不得用作交際應酬費用、贈款及各種私人用款。請依其規定辦理。

 

第五條

各單位分配之管理費在會計年度結束時,如有剩餘,得併入下年度繼續使用,最長以五個年度為限。

 

第六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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