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W-102】真理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結餘款收支要點
民國 102 年 4 月 29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4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規範產學合作計畫結餘款,依據「真理大學產學合作收支 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特訂定「真理大學產學合作結餘款收 支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產學合作計畫執行結案後,全案之結餘金額除補足管理費(依真 理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收支要點第二條填寫之「計畫管理費 不足處理表」之金額)外,其餘款項除委辦單位要求將結餘款繳 回者外,結餘款之百分之二十由學校統籌運用,另百分之八十由 計畫主持人之結餘款專帳循環使用,待離職或退休,該專帳餘款 悉由學校統籌運用。
第三條
由研發處依規定辦理計畫結餘款之分配,由會計室依各單位、計 畫主持人單獨設帳管理。動支時,不論學校統籌或計畫主持人專 帳循環使用部分,均應依照學校政策及規定,透過學校編列預算、 核准、執行。餘依本要點第四條與校內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條
結餘款專帳為教學與研究所需,不得為教師個人待遇,應運用於 下列項目:
- 為協助研究計畫之執行而聘請助理、臨時工、工讀生費用及 其因投保勞健保保險所為之必要支出。
- 為精進研究必要,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講座、參與會 議、合作研究、實驗指導費用。
- 購買研究設備、圖書、耗材或其他因研究發生之事務費用(如 參與學會之年費、會議誤餐費及其他相關用途)。
- 對激勵研究人員士氣舉辦之系、所、中心、實驗室文康活動 及推動產學合作有關事項之支援活動經費(如成果展覽等)。
- 為辦理本校研發成果推廣所為之必要支出。
- 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
第五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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