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W-101】真理大學研究中心考評要點
民國 102 年 4 月 29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民國 105 年 3 月 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校內各級研究中心之發展,提昇運作績效與整合運用資源,依據「真理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七條,特訂定「真理大學研究中心考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研究中心成立滿三年(以日曆年度為基準)後,需接受第一次評鑑,爾後得每三年評鑑一次。評鑑相關工作由研究中心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執行。
第三條
評鑑委員會委員由本校研究發展會議聘請相關教師或研究人員五至七人擔任之。評鑑委員會於該年度評鑑工作完成後,且無待解決事項,自動解散。
第四條
評鑑工作包括下列項目,其百分比由研究發展會議議定之。
- 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
- 符合設置宗旨之研究成果、服務活動、人才培訓、以及校內教學研究配合情形。
- 參與研究中心營運人員及其具體貢獻。
- 支薪之專、兼任人員聘僱情形。
- 年度經費收入支出總額及明細。
- 相關管理制度之建立情形。
- 未來三年之展望。
第五條
評鑑委員會應於每年一月提出該年度需辦理評鑑之研究中心名單及評鑑計畫與時程,即通知受評單位,於五月底前完成評鑑作業。
第六條
評鑑委員會評鑑之步驟,得包括聽取受評中心報告說明、實地視察、與研究中心相關人員進行個別或團體訪談。委員於交換意見及綜合優缺點後召開評鑑委員會,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決議提出評鑑報告。
第七條
評鑑報告之評鑑結果分為「通過」及「不通過」。不通過之中心,依其運作狀況得建議裁撤或次年再評鑑,若經再評鑑仍不通過者,則做成建議裁撤之決定。研究中心經評鑑委員會評鑑建議裁撤時,依層級由所屬學院或研究發展處依據「真理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八條,提案審議之。
第八條
被評定應裁撤之研究中心,若有異議,得於接獲裁撤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所屬之層級向院務會議或研究發展會議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研究中心在確定必須裁撤後,應即進行各項業務結束作業(包括財產移轉等),惟得將接獲裁撤通知前已簽定合約之計畫執行完畢,時間以一年為限。
第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