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P-122】真理大學教職員工生創新創業鼓勵辦法
107 年 12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愛與服務」的教育精神,追求「學用合一、學以致用」,鼓勵本校教職員工生創設企業之目的,依據「教育部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生,係指本校專任教師、職員、工友與在學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創業,係指運用學校資源(包括使用空間、設備、人力、研發成果等)創設企業(以下簡稱校園企業), 且學校可因而擁有校園企業之股權或紅利者。本校校園創業具體項目包括下列二項:
- 自行創業:本校教職員工生運用學術研發成果,由本人、直系親屬或配偶獨立出資創設企業。
- 合作創業:指本校教職員工生與企業聯盟合作,以合資或新技術作價投資持股至少佔總股權 30%以上成立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校園企業申請方式:
- 須備妥以下資料,向研發處辦理申請:
- 校園創業計畫申請書。
- 校園企業合約書。
- 經研發處邀請校內外專家成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訂校園企業合約書。
第五條
通過前條審議之校園企業,本校提供以下輔導創業資源:
- 以定價50%的優惠價格提供營運使用空間、設備等資源。
- 將協助優先提報本校校友創投、校友創業顧問團或校友企業尋求資金投入。
- 教師參與校園企業之績效將視為產學合作或技術移轉之成果。
第六條
本辦法各項校園創業案回饋規定如下:
- 校園企業金額回饋:本校教師參與校園創業者,須由本校與校園企業訂定合作契約,辦理相關回饋。
- 參與校園企業之教師得以酌減每週授課時數至多三小時, 另教師因企業之服務需求,須長駐企業服務,得依本校「借調校外機構服務辦法」申請借調。教師申請減授授課時數時,該合作企業每年應提撥新台幣12萬元予本校,作為補助教師鐘點費之用。
- 校園企業教職員工生回饋:校園企業成立時,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應提撥新台幣30 萬元回饋本校;未達新台幣1,000萬元者,應提列3% 之股份回饋本校。
第七條
本辦法得依據政府專案核准及本校之捐款與核定預算另依相關辦法進行鼓勵。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