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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研究發展處

【展P-120】真理大學學術倫理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2 月 13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審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維護學術尊嚴,落實學術自律原則,並公正處理相關案件,特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訂定「真理大學學術倫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研究發展處為學術倫理專責單位,負責學術自律及學術倫理教育之相關業務。本校學術研究相關人員應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通過測驗並取得修課證明繳交研發處備查:

  1. 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須於申請本校研究獎勵補助前三年內,完成6 小時(含)以上。
  2. 學術研究及產學合作計畫助理須於提交約用申請表前三年內,完成6小時(含)以上。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第二條之人員為論文發表、專書著作、專利申請及其他學術成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研究資料、研究數據或研究成果之造假、變造或篡改。
  2.  剽竊、抄襲第三人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3.  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影響審查之判斷。
  4.  蓄意就著作人姓名為不實之記載。
  5.  其他於研究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有重大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

但本校編制內專、兼任教師新聘、升等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者,應依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審查辦法辦理。

 

第 四 條

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以書面檢附證據,並附具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校研究發展處提出。其以化名、匿名或無具體事證,本校得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研究發展處接獲違反學術倫理之檢舉案件後,依行政程序簽陳校長,核簽後轉交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審議。決定立案者,由學術倫理委員會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第 六 條

調查小組成員 3~5 人由學術倫理委員會召集人遴聘,小組成員之遴聘應遵守保密及迴避原則,以維持調查之客觀性及公平性,對於與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被檢舉人有現有或曾有師生、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學術合作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應予

迴避。調查小組所為之調查程序不公開。

 

第 七 條

學術倫理委員會對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之姓名、單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案件在調查中應秉持公正、客觀、明快之原則,並以機密案處理之。

 

第 八 條

調查小組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通知被檢舉人於收到通知後二週內提出必要之資料、物品或書面說明。

 

第 九 條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第 十 條

檢舉案件經調查後,調查小組對於調查案件作成相關建議,並應提交調查報告予學術倫理委員會確認。學術倫理委員會如認為調查報告不完備或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者,得請調查小組續為調查。

 

第 十一 條

學術倫理委員會就前條案件進行審議時,應通知被檢舉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

 

第 十二 條

學術倫理委員會應於收受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第 十三 條

學術倫理委員會於審議時,對於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如仍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委請專業學者審查。

 

第 十四 條

學術倫理委員會認定被檢舉人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情事者,得按其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之建議,並函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

  1.  書面懲處。
  2.  停止受理升等申請或各項研究補助申請一至五年。
  3.  停聘、解聘、不續聘。
  4.  其他停權措施。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將審議結果通知學術倫理委員會、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並依規定報部,情節重大者得報請司法機關偵辦。被檢舉人若有異議得於收到審議結果 10 天內,向學術倫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 十五 條

學術倫理委員會審議不成立之檢舉案件,原檢舉人或第三人如再次提出檢舉者,應提學術倫理委員會審議。經審議再次檢舉內容,無具體新事證者,得依前次審議決定逕復檢舉人;有具體新事證者,學術倫理委員會應依本辦法調查及處理。

 

第 十六 條

檢舉案立案後,不因任何理由中止調查、審議。

 

第 十七 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濫行檢舉者,學術倫理委員會應告知當事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檢舉者身分別送請各權責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 十八 條

校外人士濫行檢舉者,學術倫理委員會得送請其所屬機關學校處理。濫行檢舉情節重大者,得公布檢舉人之姓名。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請教

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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