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P-119】真理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處理真理大學之學術倫理案件,特設立「學術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視個案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置委員七至九人,由研發長、教務長等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校長聘請該領域校內外公正學者專家三至五人與法律專家二人組成,其中校外公正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人。
第 三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四 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發長擔任,依需要召集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於審議案件時,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定情事應行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應遵守保密及迴避原則,以維持審查之客觀性及公平性,對於與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被檢舉人有現有或曾有師生、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學術合作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第 六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被檢舉人或其所屬之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列席。
第 七 條
本會對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之姓名、單位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第 八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