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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研究發展處

【展P-117】真理大學研究績優教師獎勵辦法

修正紀錄

民國102年9月30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4月2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0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2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4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5月30日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6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2月21日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4年3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厚植研究能量、整合研究資源、推動學術發展,訂定「真理大學 研究績優教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連續擔任本校專任教師滿二年以上,編制內按月支給 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研究成績優良之專任教師。

 

第三條

研究績優教師之獎勵,區分為金質研究獎、銀質研究獎、優良研究獎。 獎勵金額依當年度預算,由研究發展委員會會議決定。

  1. 金質研究獎,名額以三名為限,候選人須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 下簡稱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或有發表於SCIE、SSCI、AHCI之期 刊論文,且發表之論文須為第一(或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訊(共同通訊)作 者。獲獎者頒發獎勵金與獎狀一只,不得連續獲獎。
  2. 銀質研究獎若干名,以十名為限。獲獎人須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 人或發表於EI、TSSCI、THCI、ESCI或I類期刊論文,且發表之論文須為 第一(或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訊(共同通訊)作者,獲獎者頒發獎勵金與獎 狀一只,不得連續獲獎。
  3. 優良研究獎若干名,獲獎者頒發獎狀一只。

 

第四條

研究績優教師之選拔,每學年度辦理乙次。依本辦法提出獎勵申請者, 應於每年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前填具申請書,並附上前三學年度內(第一 學年度起始日八月一日至第三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發表之學術研 究成果和佐證資料,經所屬系、所、中心與學院(中心)審核後,得由 學院(中心)向研究發展會議提出推薦名單。

 

第五條

研究績優教師的評選標準,量化指標依據真理大學專任教師研究獎勵辦 法。當年度已獲得校外單位(如國科會或教育部)研究相關獎勵之本校 教師,不可重複獲獎。

 

第六條

獲獎教師如經檢舉其獲獎事蹟不實,並經研究發展會議調查屬實者,除 註銷其資格外,並追回其獎勵金與獎狀。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勵依本校預算編列情形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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