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P-117】真理大學研究績優教師獎勵辦法
修正紀錄
民國102年9月30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4年4月2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0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2月1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4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5月30日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6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2月21日研究發展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4年3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厚植研究能量、整合研究資源、推動學術發展,訂定「真理大學 研究績優教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連續擔任本校專任教師滿二年以上,編制內按月支給 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研究成績優良之專任教師。
第三條
研究績優教師之獎勵,區分為金質研究獎、銀質研究獎、優良研究獎。 獎勵金額依當年度預算,由研究發展委員會會議決定。
- 金質研究獎,名額以三名為限,候選人須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 下簡稱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或有發表於SCIE、SSCI、AHCI之期 刊論文,且發表之論文須為第一(或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訊(共同通訊)作 者。獲獎者頒發獎勵金與獎狀一只,不得連續獲獎。
- 銀質研究獎若干名,以十名為限。獲獎人須為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 人或發表於EI、TSSCI、THCI、ESCI或I類期刊論文,且發表之論文須為 第一(或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訊(共同通訊)作者,獲獎者頒發獎勵金與獎 狀一只,不得連續獲獎。
- 優良研究獎若干名,獲獎者頒發獎狀一只。
第四條
研究績優教師之選拔,每學年度辦理乙次。依本辦法提出獎勵申請者, 應於每年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前填具申請書,並附上前三學年度內(第一 學年度起始日八月一日至第三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發表之學術研 究成果和佐證資料,經所屬系、所、中心與學院(中心)審核後,得由 學院(中心)向研究發展會議提出推薦名單。
第五條
研究績優教師的評選標準,量化指標依據真理大學專任教師研究獎勵辦 法。當年度已獲得校外單位(如國科會或教育部)研究相關獎勵之本校 教師,不可重複獲獎。
第六條
獲獎教師如經檢舉其獲獎事蹟不實,並經研究發展會議調查屬實者,除 註銷其資格外,並追回其獎勵金與獎狀。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勵依本校預算編列情形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研究發展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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