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P-115】真理大學研究發展會議設置辦法
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2 年 8 月 2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厚植研究能量、整合研究資源、推動學術發展,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訂定「真理大學研究發展會議設置辦法」,依據本辦法設置「真理大學研究發展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任務如下:
- 研議本校研究發展策略,如學術研究、產學合作、研究中心、國際學術研究合作、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技術轉移等。
- 審議學術研究獎補助事項與校內計畫。
- 審議學術倫理暨研究發展爭議事項。
- 研議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會議組織如下:
- 本會議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研究績優學者擔任之。
- 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暨會議主席,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術研究組組長擔任。
- 若因業務需要,本會議得設置專案小組,協助規劃研究發展事務,小組召集人及成員依會議決議由主席指派。
第四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五條
本會議之討論議案,由校內各單位(院、校級研究中心與一級行政單位)、三位委員連署或研發長提案。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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