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P-114】真理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4 月 29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爰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辦法」,為辦理產學合作,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特訂定「真理大學產學合作收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產學合作包括政府機關及民間委託辦理事項,本校產學合作計畫之獲得,由本校教職員(以下統稱計畫主持人)配合教學研究發展需要,在不妨礙校內本職下,依學校相關規定向委託單位接洽或依投標規定得標後申請承接。
第三條
本校各單位辦理產學合作案之職責如下:
- 研發處-負責全校產學合作之政策規劃、概算初審、合約簽訂及事務推廣等相關業務。
- 計畫主持人-負責接洽產學合作計畫、擬訂合約內容、管制經費使用及編報計畫執行成果。
- 人事室-負責研究助理人員之資格審核、敘薪、差勤及辦理保險福利等相關業務。
- 會計室-負責補助經費收支審核、帳務處理及會計報表之編製與憑證結報。
- 計畫主持人之單位主管-負責各單位產學合作內容之規劃與合約內容審核、經費核轉、行政支援及督導計畫執行。
第四條
本校各計畫之主持人應依所需人事費、設備費、其他費用及學校管理費用等項目編列預算,提出計畫書及合約書,經各級單位主管同意,簽會研發處及會計室審核,並呈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如屬重大研究計畫及重大問題,則召開研究發展會議審定之。
第五條
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之編列、分配、支用原則,依「真理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收支要點」辦理。
第六條
本校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如有結餘,依「真理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結餘款支用要點」辦理。
第七條
執行具有合約之計畫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及工作人員,應履行合約上規定之一切約定。若因執行不力,產生一切責任應由計畫主持人負擔,同時接受校方處分。
第八條
為兼顧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本校教師兼計畫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每月酬勞合併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本人之薪給(含本俸、學術研究費與各類津貼)。
第九條
研究計畫結束後,計畫主持人應依合約向委託單位繳交成果或績效報告,並副知研發處,以利績效管理與成果推廣。
第十條
計畫內購置圖書儀器設備,應屬本校所有,納入校產管理。計畫執行成果若涉及專利等權益之取得、出租或讓與,如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依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計畫主持人應先簽署本校「教師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利益迴避聲明書」,方得辦理後續簽約事宜。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