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P-105】真理大學研究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修正紀錄
民國 98 年 6 月 15 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 98 年 10 月 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7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9 月 3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及提昇同仁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創造研發投資之最大效 益,爰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特訂定真理大學研究發 展成果專利申請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研發成果:指因研究發展所產生之知識、技術、著作、雛形產品、產品外觀設 計、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電腦軟體、營業秘密及其 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或智慧之產出。
- 本校資源:指本校設施、設備、人員、名義等有形或無形資源。
- 技術移轉: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利用或將相關權利移轉予他人。
- 研發成果收益:指研發成果經授權或技術移轉所得之簽約金、授權金、權利金、 商品銷售所獲之衍生利益金、技術作價股權、實物及其他收入標的。
- 本辦法所補助之專利,限於有實體審查制度之專利。
第三條
權益規定 本校教職員應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因執行公民 營機構所補助、委託或合作進行之專題研究計劃、建教合作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所 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因法律或合約另有規定外,其智慧財產權亦為本校所有,惟研 究計畫之委託或合作單位,得優先取得該研發成果之實施權利。其專利申請、維護、 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如未規定者,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四條 承辦單位 本校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與授權之承辦單位為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 第五條 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之審議單位 研發處為辦理本項業務,由研發處的研究發展會議,審議專利申請等相關事宜。
第六條
申請程序
- 申請人須填具「真理大學研究成果專利申請表」及「真理大學研究成果專利申 請說明書」。發明人(創作人)如含校外人員時,應填具「真理大學研發成果專 利申請保密同意書」。
- 召開研究發展會議審議。開會時應通知發明人出席說明,如有必要,亦可請有 關人員與會提供意見。
- 通過審查者送交相關專利事務所辦理。
第七條
專利申請相關費用之分攤 專利之申請費、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專利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 之專利規費(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依下列情況分攤:
- 申請案經研究發展會議審議通過以「真理大學」為申請人者,其專利申請費用 扣除資助機關(政府機關(構)或公民營企業)補助外,餘額之負擔比例為學 校 70%,發明人(創作人)30%。
- 經研究發展會議審議未通過者,若發明人(創作人)仍以「真理大學」為申請 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其 餘費用由發明人(創作人)自行負擔,在獲頒專利證書後,得檢具有關證明文 件,向本校申請依本條第一款比例分攤專利申請費用。
- 專利申請案送專利專責機關審查過程中如遭駁回者,若發明人(創作人)提出 申訴者,須自行負擔申訴費用,最後獲准通過時,其申訴費用之負擔比例為學 校 70%,發明人(創作人)30%。
第八條
專利之維護 專利承辦單位應於取得專利權到期前,請求研究發展會議依據科學技術發展成果歸 屬及運用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審查,對不具運用價值,且無人受讓之智慧財 產權,方得終止繳納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第九條
侵權處理 本校專利權受侵害時,由本校統一處理,本校各單位及發明人(創作人)全力協助 之。
第十條
發明人(創作人)義務
- 由本校委託專利事務所(簡稱事務所)代辦申請專利時,發明人(創作人)應 無償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並協助事務所人員撰寫申請專利說明書及相關文 件。
- 發明人(創作人)於研發成果之專利申請、答辯、訴願、行政或其他訴訟等法 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義務,無償協助本校進行必要之攻防程序, 以確保有關權益。
- 發明人(創作人)以抄襲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或故意欺瞞等不法手段獲得研發 成果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返還依本辦法所獲之收益,並賠償本校因此所受之 一切損害,且就該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負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 發明人(創作人)對其申請之智慧財產權案件應負保密義務,除事前經研究發 展會議書面同意外,在提出申請前不得公開其研發成果。但專利申請案件基於 研究、實驗需要從事發表或使用,並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 不在此限。
- 發明人(創作人)離校後如變更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應主動聯絡研發處。如 因發明人(創作人)變更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致使研發處連續三年未能聯繫發 明人(創作人)者,視同發明人(創作人)放棄所有權利與收益分配。
- 發明人(創作人)應配合本校進行該發明或創作之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原則 凡應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不論取得專利與否,均應採取保護措施,並適時 尋求技術移轉商品化之機會。技術移轉之原則如下︰
- 以有償授權為原則。
- 國內廠商優先,但有下列情況者,得專案授權國外廠商︰
- 國內廠商無實施意願。
- 國內廠商實施能力不足。
- 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申請專屬授權︰
- 為避免業界不公平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者。
- 研究成果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
- 技術移轉之商品須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
第十二條
技術授權程序
- 申請方式:由成果或技術發明人或創作人,填具「真理大學研究成果技術授 權公開遴選廠商條件表」 及「真理大學研發成果公開遴選廠商技術授權發明 人或創作人技術自評表」,向研發處提出申請。若由廠商提出申請者,則填 寫「真理大學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廠商意願表」,由廠商具函向研發處提出申 請。
- 本校研究成果之技術授權須經
- 公告技術授權;
- 技術授權計價會議;
- 技術授權公開說明會;
- 技術授權廠商評選會;
- 簽訂技術授權合約書;
- 繳交權利金取得技術等流程辦理。
第十三條
研發成果收益分配 凡歸屬本校之研發成果,其研發成果收益扣除本校所負擔之專利申請維護相關費 用,和回饋資助機關之部分後,其餘額分配比率為發明人(創作人)70%,學校 30%。
第十四條
專利權獲得獎勵金之分配 本校研發成果申請專利,如獲得政府機關(構)或公民營企業獎勵金,其分配比 例為發明人(創作人)70%,本校 30%。
第十五條
保密義務與利益迴避 本校教職員工依下列規定,對於研發相關之文件及資訊善盡管理及保密義務。
- 本校研發成果專利申請期間、取得專利證書前,所有資料均應以機密方式處 理。非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及其主管不得複印或出示於第三人。
- 對於列為機密之計畫、文件、圖表等,相關研發人員、行政業務承辦人員及 研究發展會議委員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 業務承辦相關人員應迴避本人、其配偶及子女之業務,業務包含三親等內之 關係應主動報請主管及研究發展會議同意。違反本項規定,應報請學校接受 懲處。
第十六條
公布施行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