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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研究發展處

【展P-105】真理大學研究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修正紀錄

民國 98 年 6 月 15 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 98 年 10 月 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7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9 月 3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及提昇同仁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創造研發投資之最大效 益,爰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特訂定真理大學研究發 展成果專利申請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研發成果:指因研究發展所產生之知識、技術、著作、雛形產品、產品外觀設 計、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電腦軟體、營業秘密及其 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或智慧之產出。
  2. 本校資源:指本校設施、設備、人員、名義等有形或無形資源。
  3. 技術移轉: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利用或將相關權利移轉予他人。
  4. 研發成果收益:指研發成果經授權或技術移轉所得之簽約金、授權金、權利金、 商品銷售所獲之衍生利益金、技術作價股權、實物及其他收入標的。
  5. 本辦法所補助之專利,限於有實體審查制度之專利。

 

第三條

權益規定 本校教職員應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因執行公民 營機構所補助、委託或合作進行之專題研究計劃、建教合作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所 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因法律或合約另有規定外,其智慧財產權亦為本校所有,惟研 究計畫之委託或合作單位,得優先取得該研發成果之實施權利。其專利申請、維護、 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如未規定者,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四條 承辦單位 本校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與授權之承辦單位為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 第五條 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之審議單位 研發處為辦理本項業務,由研發處的研究發展會議,審議專利申請等相關事宜。

 

第六條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須填具「真理大學研究成果專利申請表」及「真理大學研究成果專利申 請說明書」。發明人(創作人)如含校外人員時,應填具「真理大學研發成果專 利申請保密同意書」。
  2. 召開研究發展會議審議。開會時應通知發明人出席說明,如有必要,亦可請有 關人員與會提供意見。
  3. 通過審查者送交相關專利事務所辦理。

 

第七條

專利申請相關費用之分攤 專利之申請費、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專利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 之專利規費(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依下列情況分攤:

  1. 申請案經研究發展會議審議通過以「真理大學」為申請人者,其專利申請費用 扣除資助機關(政府機關(構)或公民營企業)補助外,餘額之負擔比例為學 校 70%,發明人(創作人)30%。
  2. 經研究發展會議審議未通過者,若發明人(創作人)仍以「真理大學」為申請 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其 餘費用由發明人(創作人)自行負擔,在獲頒專利證書後,得檢具有關證明文 件,向本校申請依本條第一款比例分攤專利申請費用。
  3. 專利申請案送專利專責機關審查過程中如遭駁回者,若發明人(創作人)提出 申訴者,須自行負擔申訴費用,最後獲准通過時,其申訴費用之負擔比例為學 校 70%,發明人(創作人)30%。

 

第八條

專利之維護 專利承辦單位應於取得專利權到期前,請求研究發展會議依據科學技術發展成果歸 屬及運用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審查,對不具運用價值,且無人受讓之智慧財 產權,方得終止繳納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第九條

侵權處理 本校專利權受侵害時,由本校統一處理,本校各單位及發明人(創作人)全力協助 之。

 

第十條

發明人(創作人)義務

  1. 由本校委託專利事務所(簡稱事務所)代辦申請專利時,發明人(創作人)應 無償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並協助事務所人員撰寫申請專利說明書及相關文 件。
  2. 發明人(創作人)於研發成果之專利申請、答辯、訴願、行政或其他訴訟等法 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義務,無償協助本校進行必要之攻防程序, 以確保有關權益。
  3. 發明人(創作人)以抄襲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或故意欺瞞等不法手段獲得研發 成果致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返還依本辦法所獲之收益,並賠償本校因此所受之 一切損害,且就該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負損害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4. 發明人(創作人)對其申請之智慧財產權案件應負保密義務,除事前經研究發 展會議書面同意外,在提出申請前不得公開其研發成果。但專利申請案件基於 研究、實驗需要從事發表或使用,並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 不在此限。
  5. 發明人(創作人)離校後如變更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應主動聯絡研發處。如 因發明人(創作人)變更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致使研發處連續三年未能聯繫發 明人(創作人)者,視同發明人(創作人)放棄所有權利與收益分配。
  6. 發明人(創作人)應配合本校進行該發明或創作之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原則 凡應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不論取得專利與否,均應採取保護措施,並適時 尋求技術移轉商品化之機會。技術移轉之原則如下︰

  1. 以有償授權為原則。
  2. 國內廠商優先,但有下列情況者,得專案授權國外廠商︰
    • 國內廠商無實施意願。
    • 國內廠商實施能力不足。
  3. 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申請專屬授權︰
    • 為避免業界不公平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者。
    • 研究成果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
    • 技術移轉之商品須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

 

第十二條

技術授權程序

  1. 申請方式:由成果或技術發明人或創作人,填具「真理大學研究成果技術授 權公開遴選廠商條件表」 及「真理大學研發成果公開遴選廠商技術授權發明 人或創作人技術自評表」,向研發處提出申請。若由廠商提出申請者,則填 寫「真理大學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廠商意願表」,由廠商具函向研發處提出申 請。
  2. 本校研究成果之技術授權須經
    • 公告技術授權;
    • 技術授權計價會議;
    • 技術授權公開說明會;
    • 技術授權廠商評選會;
    • 簽訂技術授權合約書;
    • 繳交權利金取得技術等流程辦理。

 

第十三條

研發成果收益分配 凡歸屬本校之研發成果,其研發成果收益扣除本校所負擔之專利申請維護相關費 用,和回饋資助機關之部分後,其餘額分配比率為發明人(創作人)70%,學校 30%。

 

第十四條

專利權獲得獎勵金之分配 本校研發成果申請專利,如獲得政府機關(構)或公民營企業獎勵金,其分配比 例為發明人(創作人)70%,本校 30%。

 

第十五條

保密義務與利益迴避 本校教職員工依下列規定,對於研發相關之文件及資訊善盡管理及保密義務。

  1. 本校研發成果專利申請期間、取得專利證書前,所有資料均應以機密方式處 理。非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及其主管不得複印或出示於第三人。
  2. 對於列為機密之計畫、文件、圖表等,相關研發人員、行政業務承辦人員及 研究發展會議委員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3. 業務承辦相關人員應迴避本人、其配偶及子女之業務,業務包含三親等內之 關係應主動報請主管及研究發展會議同意。違反本項規定,應報請學校接受 懲處。

 

第十六條

公布施行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展P-105】真理大學研究成果暨技術移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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