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P-102】真理大學專任教師研究獎勵辦法
修正紀錄
民國92年2月14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2年9月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3 年6月1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10月28日第十四屆第二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94年5月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10月24日第十四屆第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97年12月2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月5日第十五屆第十八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98年10月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1月2日第十五屆第二十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99年9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0月4日第十六屆第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00年2月2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4月11第十六屆第八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01年4月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5月14日第十六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01年12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2月20日第十六屆第二十二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02年9月3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1月1日第十六屆第二十九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03年12月2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5日第十七屆第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04年6月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6月26日第十七屆第七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08年9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9月19日第十八屆第九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11年12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2月7日第十九屆第五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15年7月2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積極從事學術研究且具優異成果或表現之專任教師,特訂定「真 理大學專任教師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校所有通過校教師評鑑之專任教師,獎勵之研究成果或表 現包括:已出版或發表之學術著作、競賽、展演、創作、研究計畫或專利。
第三條
每人每年申請獎勵之項目必須為申請前一年(1-12月)已發表或刊登,並且 須冠上本校校名並以本校為執行機構,獎勵金額,獎勵金額以十萬為上 限。申請獎勵之資料審查由各學系(學科、組)初審,各學院(中心,含 通識教育中心與體育教育中心)複審,再由本校研究發展會議決審。 第四條 已出版或發表之學術著作獎勵如下:
- 一、發表於 SCIE、SSCI、AHCI 三種索引之國際期刊著作,按該期 刊之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排名敘獎,標準如下:
- 最佳排名≦25%:發給 30 個獎勵點數。
- 25%<最佳排名≦50%:發給 25 個獎勵點數。
- 50%<最佳排名≦75%:每篇發給 20 個獎勵點數。
- 75%<最佳排名或未列入影響係數排名:每篇發給 15 個獎勵點數。
申請人申請時須檢附刊出當年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提供 所屬領域期刊之影響係數排行表,作為審查之根據。
- 發表於EI、ESCI、TSSCI、THCI,四種索引之期刊著作,每篇 發給 10 個獎勵點數。
- 發表於前述一、二款外之國際期刊、收錄於TCI索引之期刊著作 或收錄於EI之國際研討會論文集,每篇發給 4 個獎勵點數。
- 發表於前述一至三款外之非國際期刊或國際研討會,每篇發給 2 個獎勵點數。
- 其他發表於具有專業外審機制之非國際性研討會,每篇發給 1 個獎勵點數。
- 本校專任教師以著作人(或共同著作人)身分發表,經國內外學術 出版單位正式學術審查通過且具有 ISBN 並獲得相關領域學者 普遍肯定之學術性專門著作,每篇發給 4 個獎勵點數。一般教 科書、純文學作品、純藝術作品、一般編纂著作、通俗報導、翻 譯作品、研討會論文集、研究成果報告等,皆不在本辦法受理申 請範圍。但曾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人 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計畫」 補助之作品者,不在此限。
- 依據本條獎勵之學術著作另獲衍伸之獎項者,加發給該著作 0.5 倍的獎勵點數。
第五條
競賽、展演或創作獎勵如下:
- 教師個人參加所屬學門領域之專題製作、創意與發明、文藝創 作、運動等相關競賽,檢附相關證明,發給 2 個獎勵點數。獲 得國際性之獎項,發給 20 個獎勵點數。獲得全國性(跨越三縣 市以上)之獎項,發給 10 個獎勵點數。
- 教師個人發表所屬學門領域之展演或創作,檢附相關證明。屬國 際性公開表演場所展演或創作者,發給 20 個獎勵點數。屬全國 性公開表演場所展演或創作者,發給 10 個獎勵點數。屬縣市政 府性公開表演場所創作發表及展演者,發給 5 個獎勵點數。經 由所屬學院(含中心)按其檢附證明之內容評定屬國際性、全國 性或縣市政府性,送請本校研究發展會議核定。
上述之競賽、展演或創作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音樂類:申請者個人(含導演或指揮者)演出時間應在十分鐘以 上。
- 美術類:申請者個人作品件數應占所有聯展作品三分之一以上。
- 動畫類:申請者個人動畫作品呈現時間應在二分鐘以上。
- 廣告類:申請者個人廣告作品呈現時間應在三十秒以上。
- 舞蹈類:申請者個人(含導演或編舞者)演出時間應在五分鐘以 上。
- 戲劇類:申請者個人(含導演或編劇者)演出時間應在五分鐘以 上。
- 體育類:申請者個人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重 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範圍、成就證明採計基準,經由所屬 學院(含中心)按其檢附證明之內容評定是否屬國內外 重要運動賽會,送請研究發展會議核定。
- 設計(含建築)類:申請個人作品貢獻應占所有聯展作品數量或 設計作品參與度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六條
為鼓勵教師指導本校學生申請國科會大專生研究計畫,獎勵如下:
- 經國科會核定通過者,發給 5 個獎勵點數。
- 經國科會審定獲得研究創作獎者,發給 10 個獎勵點數。
第七條
國科會研究計畫獎勵如下:
- 獲國科會傑出獎,發給 30 個獎勵點數。
-
獲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者,計畫主持人(含外校轉撥入經費由本校共同主持人執行之計畫)每 一件發給 10 個獎勵點數。多年期計畫,逐年獎勵。
- 獲國科會整合型研究計畫總主持人與其子計畫有三件(含)以上 之主要主持人為本校專任教師,每一件發給 20 個獎勵點數。多 年期整合型計畫,逐年獎勵。
第八條
產學研究計畫(不含國科會專題計畫)獎勵,前一學年度主持且完成結案 (不含共同主持)之產學研究計畫案金額累計每達五萬元,發給1個獎勵 點數,此項獎勵以100個獎勵點數為上限。
第九條
專利獎勵如下:
- 通過國內外專利審查且以本校為專利所有權人者。
- 發明專利每案發給20個獎勵點數,新型與設計專利每案發給 10 個獎勵點數。
第十條
- 同一件申請案作者不只一人,以由一人申請及申請一次為限。
- 申請獎勵之著作,單一作者獎勵 100%,兩位作者按 60%、40%之 比例分配,三位作者按 50%、30%、20%之比例分配,四位作者以 上按 50%、25%、15%、第四作者以後依 10%除以作者人數減三予 以獎勵(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同時為本校專任教師且申請通訊作者等 同第一作者時,限一人提出申請並填寫研究獎勵讓與同意書)。
第十一條
獲得獎勵之項目,事後若發現有抄襲、作偽等情事,經查屬實者,除須 繳回獎勵金外,往後五年內不得提出獎勵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之補助由本校視預算編列情形辦理,每1個獎勵點數最高補助 新台幣三千元。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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