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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研究發展處

【展P-101】真理大學師生發表國際學術會議論文補助辦法

修正紀錄

民國87年11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2年9月2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10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6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2月2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0月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0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7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3月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6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2月2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7月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4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6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1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與在學學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暨發表論文,提昇 研究風氣增進本校之學術及國際地位,加強國際學術交流,特訂定「真 理大學師生發表國際學術會議論文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與在學學生應邀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者,符合下列各 款者,得申請補助交通費、註冊費與生活費(生活費僅限在學學生申 請):

  1. 該國際學術會議,應具有公開徵稿之程序,且與會者須至少來自 三個國家(含)以上。
  2. 擬申請國際學術會議補助之專任教師,應先向公部門單位(含國 家及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申請補助(在學學生得 逕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已向公部門單位申請補助者,得依 本辦法於會議舉辦日期之二週前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該學年 度已獲公部門單位補助之教師,得逕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
  3. 向國科會等公部門單位申請補助之教師,應符合該校外單位之申 請時程規定。與該公部門單位申請時程規定不符之申請案,本校 不予補助。 第三條 擬申請國際學術會議補助之本校專任教師與在學學生,若發表論文為 合著者,以各補助一人為限。

 

第四條

在同一學年內補助金額本校每位專任教師以新台幣三萬元為上限、每 位在學學生以新台幣三萬元為上限,相關補助原則如下:

  1. 已獲國科會等單位公部門部分補助者,補助不足之交通費、註冊 費。
  2. 未獲國科會等公部門單位任何補助者,補助交通費、註冊費與生 活費。
  3. 補助限制:專任教師之申請人應為該篇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Corresponding/Contact Author);在學學生之申請人以該篇論文 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優先補助,同一場學術會議至多補助三名 在學學生。

 

第五條

僅受邀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而未有論文發表者不予補助,惟情況特殊而 有提昇本校校譽者(如受邀為大會演講、會議主持人等),得簽請校 長核定。

 

第六條

本校專任教師儘可能參加在假期間舉辦的學術會議,以免影響教學活 動。若為重要之學術會議且舉辦時間適逢本校上課期間,務必妥善安 排補課事宜。

 

第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與在學學生申請補助應於會議舉辦日期之二週前提出, 並檢附以下文件:

  1. 填具申請表。
  2. 會議主辦單位之邀請函或論文接受函。
  3. 會議議程。(若申請時尚無法提出者,須於核銷前補齊。)
  4. 發表論文全文一份。

 

第八條

經審查核准之補助案,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1. 交通費:國內部份比照本校差旅費規定辦理,國外部份補助開會 地點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
  2. 註冊費:照來函規定補助。
  3. 生活費:依國科會標準補助。

 

第九條

申請人請於會議舉辦完畢後一個月內,備妥下列單據、校長已簽核之 出席學術會議申請表、出席會議書面報告與電子檔,並填具出差旅費 報告表,送交研究發展處辦理核銷程序,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視為放 棄該次補助申請。

  1. 國內部份:
    • 單據檢附依本校差旅費辦法辦理。
    • 大會所發之註冊費用收據正本。
  2. 國外部份:
    • 機票票根正本或電子機票。
    •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者代收轉付收據。
    • 登機證存根。
    • 大會所發之註冊費用收據正本。
    • 外幣兌換水單或以出國前一天(如遇假日往前順推)台灣銀 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證明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學期劃分兩階段辦理,第一階段提撥總預算 50%提供 申請為原則,經費申請完畢即依排序受理申請。第一階段若有剩餘經 費,流用至第二階段辦理補助。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校編列學年度預算辦理。補助順序按申請之次序 定之,年度經費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申請及補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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