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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研究發展處

【展P-103】真理大學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修正紀錄

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10 月 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9 年 6 月 1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5 月 2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3 年 9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7 年 4 月 1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8 年 1 月 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3 年 5 月 1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3 年 12 月 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積極進行學術研究工作,提升本校研究風氣與能量, 進而增強本校研發競爭力,特訂定「真理大學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得依研究發展處公告時程提出申請。

  1. 本校設置「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及「整合型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人於同一學年度以一件為限。
  2. 為鼓勵教師發展學術研究計畫,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 簡稱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未經核定者,得申請「個別型專題研究 計畫」。
  3. 為鼓勵本校教師組成研究團隊,由已通過國科會計畫之教師至少 一位與未通過計畫或未申請國科會計畫之教師至少一位組成至少 三人之研究團隊,共同提出申請「整合型專題研究計畫」。

 

第三條

補助項目及金額依本校研究發展會議依學校預算、審查意見與計畫實 際需求酌予補助。補助內容如下:

  1. 研究人事費:含研究生兼任助理、大專學生及臨時工;大專生及 臨時工每月以 6,000 元、研究生每月以 10,000 元為 限,兼任研究助理之對象限本校在學學生,人事費 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校內計畫不得編列計 畫主持費。如需聘請上列研究助理者,請說明計畫 主持人與助理之工作內容。
  2. 論文投搞及編修費:得用於論文投稿及編修費用。
  3. 其他費用:含執行計畫所需之電腦用物品及耗材、實驗用耗材、 文具、問卷調查費、郵電費、印刷費、資料檢索費等, 請分項提列補助經費。

 

第四條

申請補助時應備齊下列表件,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國科會研究計畫書或「整合型研究計畫」研究構想書。
  3. 國科會承辦學門審查意見表。
  4. 預算表。

 

第五條

本校得視需要於計畫執行期間辦理期中審查,獲補助之單位應予配合。 第六條 計畫主持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完成結案:

  1.  計畫執行期限內應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作業,不得延長執行期 限。
  2.  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與其電子檔。
  3.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最遲二年內向本組提交以下計畫成 果之一:
    • 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論文或研討會論文之抽印本,論文中需加 註真理大學校內專題計畫編號;
    • 以真理大學為專利所有人之專利;
    • 以本校名義主持之產學合作合約書;
    • 具有版權頁之專書。

未依本條第一、二款任一規定辦理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校相關研 究計畫。

 

第七條

計畫於執行期間,因故變更主持人或撤銷計畫,應依下列情況辦理:

  1. 變更主持人:
    • 變更後之主持人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並為該計畫之原 共同主持人。
    • 變更後之計畫主持人須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結案。
  2. 撤銷:
    • 計畫主持人繳交階段性報告。
    • 如計畫主持人仍於本校任職,則停止申請本辦法三年。

 

第八條

本辦法之補助由本校視預算編列情形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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